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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民9990元购10部手机,商家因标错价拒发货,法院判决要求履行交易

发布时间:2024-10-29 17:31:01来源:

近日,一起涉及网络购物的纠纷在柳州市引发了广泛关注。王先生在某电商平台上,以9990元的价格成功拍下了10部苹果手机,然而商家却以标错价格为由拒绝发货。经过法院的审理,最终判决商家必须履行交易,向王先生交付10部手机。

据了解,这起事件发生在今年9月21日。王先生在某电商平台上,看到了一家手机网店销售的苹果iPhone15 Pro Max原色钛金属1TB手机,单价仅为999元,且标示为“预售,10月6日20时55分前发货”。王先生随即下单购买了10部手机,并支付了货款总额9990元。

然而,就在王先生下单后的第二天,商家负责人向王先生发送信息,称该订单为预售链接,后续需补差价。王先生坚持要求按支付的价格完成交易,但商家始终未予发货。同年12月11日,商家再次联系王先生,表示999元的单价是错误的,属于重大误解,请求王先生退款并愿意支付100元作为补偿。但王先生并未同意退款,而是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商家交付10部苹果手机。

在一审中,商家辩称店铺在设置涉案手机价格时出错,10部手机的售价与实际价格相差10倍以上,且店内并未进行促销或举办购物节活动,不存在如此低价销售的理由。然而,法院审理后认为,商家通过网络平台发布的商品信息具体确定,符合《民法典》规定的要约构成要件。王先生下单购买并提交订单成功,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自王先生提交订单成功时成立生效。

此外,法院还指出,产生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由于商家在知道撤销事由后的90日内并未行使撤销权,因此该买卖合同有效,商家拒绝发货的理由不成立。柳南区法院据此作出一审判决,要求商家向王先生交付10部涉案手机。

商家不服一审判决,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在二审中,法院维持了原判。二审法院认为,从商家发布的手机商品信息页面看,明确写明每部单价为999元,没有任何关于定金、预付款或需补差价的说明。结合双方的聊天记录和商家的自相矛盾说法,法院认为商家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在发出要约时存在危困状态或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因此其关于合同构成显失公平的主张缺乏依据。

这起事件不仅引发了公众对网络购物中价格标示准确性的关注,也再次强调了电商交易中合同法律效力的重要性。法院的这一判决不仅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为未来的电商交易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借鉴。

(责编: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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