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圈被领导点赞成认定加班证据,公司被判赔1.8万加班费
近日,一起因朋友圈点赞而引发的加班争议案件引起了广泛关注。该案件的主人公小杨,曾是北京某科贸有限公司的南通业务代表。小杨在休息日进行奶粉推广,并在朋友圈发布了相关内容,随后获得了公司管理人员的点赞。这一行为最终成为认定小杨存在加班事实的关键证据,公司因此被判支付1.8万元加班费。
事情发生在2018年7月,小杨申请休年假未获批准,随后因公司缴纳社保基数不足等问题向北京市社保稽核部门投诉。不久之后,公司以小杨未达成7月绩效考核为由解除了与其的劳动关系。小杨对此表示不服,并认为公司违法解除了劳动关系,同时提出了自己存在休息日加班的事实。
小杨指出,他曾在休息日进行奶粉推广,并发布了相关朋友圈内容,公司管理人员对其进行了点赞。他认为,这一行为应认定为加班,公司应支付相应的加班费。然而,公司方面却表示,员工加班应提前填写《加班申请单》,并经上级领导批准后方可加班,否则视为员工自愿加班,不做加班处理。由于小杨未提供相应的加班申请单及批准文件,公司认为其不存在加班事实。
在随后的劳动仲裁和法院审理过程中,小杨提交了加班时间明细表和微信截图作为证据。这些证据显示,他在休息日进行了奶粉推广,并且发布的朋友圈内容获得了公司管理人员的点赞。法院认为,这些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因此认定小杨存在加班事实。
同时,法院还指出,公司虽然提供了《员工考勤假期管理规定》等制度文件来证明其加班管理制度的合法性,但公司代理人在一审庭审中承认,在2018年7月之前公司从未对小杨实行过考勤,也未提交真实全面的考勤记录。因此,法院对公司的抗辩不予采信。
最终,法院判决公司违法解除了与小杨的劳动关系,并应支付赔偿金和加班费。其中,加班费部分共计1.8万元。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这起案件提醒我们,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并确保这些制度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同时,劳动者在主张加班费等权益时,也应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此外,随着社交媒体的普及,朋友圈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也可能成为认定加班事实的重要证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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