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尘肺病患者获工伤赔偿后,还能否索要民事赔偿?

发布时间:2024-04-12 11:40:09来源:
尘肺病,这一常见的职业病,在患者获得职业病诊断后,他们有权进行工伤认定,进而获得相应的工伤赔偿。除了依法享有的工伤社会保险,根据有关民事法律,职业病病人还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那么,当尘肺病患者已经获得工伤赔偿后,他们是否还能向用人单位索要民事赔偿呢?
 
《工人日报》的记者近期采访了解到,江西省萍乡市的农民工刘某在工作中不幸患上尘肺病。尽管他已经获得了工伤赔偿,但他还是向企业提出了民事赔偿要求,并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记者注意到,近年来,多地已有支持尘肺病患者工伤保险赔偿和民事索赔“双赔”的案例。但需要注意的是,在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中,会扣除相应项目的工伤保险待遇数额。
 
刘某的案例中,他在2006年至2007年间在萍乡一家煤矿企业从事挖煤工作,接触了大量煤尘。之后,他在广州金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从事全检包装工作,期间也接触到了粉尘。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然而,刘某表示,五金公司并未按照法律规定对他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导致他在工作中出现了呼吸困难、胸闷等症状。
 
2021年4月,刘某的伤情被广州市职业病鉴定委员会鉴定为职业性其他尘肺一期。同年6月,他的伤情被广州市南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到了同年9月,刘某被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为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七级。随后,他获得了社保基金核发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总计8万元。由于刘某与五金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尚未解除,他尚未领取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然而,刘某认为他患上的尘肺病使他无法继续从事原工作,现有的赔偿金额不足以弥补他所受到的伤害。因此,他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五金公司支付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总计金额超过40万元。
 
南沙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时,主要关注了两个问题:一是刘某在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后是否仍有权提起本案诉讼;二是能否采纳劳动功能障碍等级鉴定结论作为计算赔偿的依据。
 
刘某的代理人、贵州宇泰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万伟强指出,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职业病病人在享受工伤社会保险的同时,仍有权根据民事法律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南沙区人民法院还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人身损害赔偿项目的等级可以依据伤残等级或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来计算。因此,本案可以依据劳动功能障碍等级鉴定结论来计算刘某的相关损失。
 
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陈剑峰解释说,工伤赔偿通常适用无过错原则,但人身损害赔偿则需要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和具体侵权行为。为了让五金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需要证明五金公司存在过错。
 
在庭审中,五金公司提供了2021年以后的工作场所检测报告,以证明刘某岗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未超过职业接触限值规定。
 
2023年8月,此案仍在审理中。南沙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认为,五金公司提供的工作场所检测报告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其责任,但由于该报告是由五金公司单方委托的,且被告未能证明其已遵守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因此不能完全免除其责任。考虑到案件的实际情况和庭审所查明的事实,法院判定五金公司应对刘某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扣除社保基金已发放的一次性伤残补助后,五金公司需向刘某支付总计12.65万元的赔偿。
 
然而,由于企业存在过错,最终需承担80%的赔偿责任。刘某对一审判决表示不服,因此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在二审中,法院指出,职业接触限值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长期反复接触而不会导致大多数接触者出现不良健康效应的容许水平。这意味着即使检测结果合格,也不能保证生产环境绝对安全,也不能保证不会引起所有接触者的不良健康效应。五金公司未能提供2012年及之前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材料,因此无法确定2007年至2012年期间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尽管五金公司提供的2012年之后的检测报告显示总尘等并未超标,但仍存在生产性粉尘,即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
 
五金公司在庭审中辩称,刘某在该公司工作期间并未直接接触到大量粉尘,其职业病很可能是在萍乡煤矿工作期间接触粉尘煤层引起的。对此,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刘某在挖矿工作期间确实接触到了职业病危害因素,但他并未提交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材料。同时,五金公司在存在粉尘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情况下,也未对刘某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因此,双方对于未能查明刘某入职五金公司时的健康状况均负有责任。此外,刘某在萍乡某煤矿的工作时间仅为1年,相对较短。而刘某肺部改变达到尘肺一期影像学表现的时间段,主要是在五金公司工作的13年1个月期间。
 
因此,法院在综合考虑各方因素后,作出了相应的判决。经过一段时间的调查,发现部分时间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不明,而部分时间则有检测报告作为参考。基于这些发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裁定五金公司需对刘某的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2024年2月,法院作出判决,五金公司需赔偿刘某各项损失共计31.85万元。
 
陈剑峰指出,近年来,广东、山西、浙江等地已有多个案例支持尘肺病患者同时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和民事索赔的“双赔”机制。然而,这一机制的前提是企业存在过错,并且在计算人身损害赔偿时,会扣除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数额。刘某在此案中的成功维权,无疑为其他尘肺病患者提供了宝贵的参考和借鉴。
 
这样的表述更加清晰、简洁,同时避免了长句和重复,提高了文本的整体可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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